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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城市轨道交通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采编时间: 2020-05-22 15:36:36 来源: 协会采编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城市轨道交通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采集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科技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信息,准确、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建立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市轨道交通科技成果数据库,不断充实完善科技信息资源,掌握城市轨道交通科技创新水平,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科学技术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参照国家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科技成果分为以下三类: 

(一应用技术成果:指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为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应用研究通常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或知识的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某一具体的、预定的实际目的确定新的方法(原理或途径,主要包括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等;

(二基础理论成果: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其目的是揭示观察到的现象和事实的基本原理和规律,而不以任何特定的实际应用为目的,其中包括基础理论类图书;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指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所取得的为解决各种复杂自然现象和社会问题的方案。它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预测、项目评价、可行性论证、对策分析管理方案和理论方法等,其中包括应用类图书。

第三条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予以登记。登记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并且是真实的。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包括:

(一)执行国家、地方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示范工程产生的科技成果;

(二)执行协会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

(三)拟推荐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城市轨道交通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协会城轨科技进步奖”)奖励的科技成果;

(四)已申请专利或获得著作权的科技成果;

(五)其他科技成果。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规定登记。 

第四条 协会开展城轨行业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并及时将新登记的科技成果信息补充登录进协会城市轨道交通科技成果数据库。

第五条 科技成果的登记,实行即时推荐的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努力做到客观、准确和及时,促进城轨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和共享。

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要积极向协会推荐登记。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可按隶属关系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会员单位或协会专家推荐科技成果的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推荐科技成果的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科技成果登记的推荐渠道: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内所有单位直接向协会推荐。

第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并符合有关要求;

(二)通过鉴定、评审、结题、验收、行业准入、评估等方式评价并且评价结论为肯定性意见;

(三)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

(四)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推荐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部统一制定的《科技成果登记表》,请从国家科技部网站下载;

(二)应用技术成果:

提供相关的评价证明如鉴定证书或评价报告、评审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或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等;用户证明; 

(三)基础理论成果:

提供学术论文或学术专著、相关评价意见或被引用(应用)证明;

(四)软科学研究成果:

提供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第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根据专业对应至协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或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审查内容包括登记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客观性。审查出具初审意见,提交至协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

协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依据初审意见,对登记成果进行终审,填写成果登记审查表。通过终审后,协会对符合初审条件的成果的基本信息成果名称、成果简介、完成

单位及完成人名单)在协会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示(1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和有异议经处理后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协会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条 科技成果登记是科技成果奖励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未取得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不得参加协会城轨科技进步奖的推荐和评选。

第十一条 协会城市轨道交通科技成果数据库是协会指定的城轨科技进步奖查新数据库。

第十二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其登记。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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