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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科技进步奖实施细则
采编时间: 2020-06-12 16:38:07 来源: 协会采编


城市轨道交通科技进步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发展,促进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人才成长,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城轨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在奖励过程中,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是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评价标准

第七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是技术开发项目、重大工程项目、技术基础(公益)项目等的主要完成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自主创新的;

(二)在关键技术和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成果转化和实施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新技术的产业化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

(五)在重大工程建设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科学研究中起主导作用的。

第八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设计、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并具有法人资格。

第九条 项目授奖等级评价标准:

(一)技术开发类

1.关键技术有特别重大创新,技术难度特别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特别高,具有国际市场竞争优势,创造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城轨科技进步或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有特别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国内市场竞争优势,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城轨科技进步或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关键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有一定市场需求与竞争能力,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城轨科技进步或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作用明显,可以评为二等奖。

(二)重大工程建设类

1.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特别大,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项目管理等方面有特别重要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特别好的示范作用,对推动城轨科技进步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项目管理等方面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对推动城轨科技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较大,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项目管理等方面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显著的示范作用,对推动城轨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技术基础(公益)类

1.科技创新程度特别高或技术难度特别大,学术水平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学术价值或实际应用程度很高,取得或具有特别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城轨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特别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科技创新程度高或技术难度大,学术水平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学术价值或实际应用程度高,取得或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城轨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科技创新或技术难度较大,学术水平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学术价值或实际应用程度较高,取得或具有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城轨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作用显著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为做好奖励工作,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设立城轨科技进步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城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城轨科技进步奖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三级机构。

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由协会领导、协会所属机构有关负责人、理事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知名专家组成,总数25人左右,设顾问2名、主任、执行主任及委员若干名,体现以专家为主的原则,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和较高的权威性。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城轨科技进步奖进行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为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聘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研究决定当届不同等级的设奖数量;

(四)审定城轨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单位、个人和等级;

(五)研究、解决城轨科技进步奖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处理其他相关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作为城轨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机构,由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按保密原则,从协会专家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专家库中动态抽取,评审委员的数量将根据当年的评审工作量确定。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轨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据评审规则开展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提交评审意见,提出推荐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建议。

(三)处理城轨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四)对完善城轨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工作人员若干。

第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将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分配至专家学术委或各分支机构;

(三)协助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工作;

(四)对审查、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和统计;

(五)发布通知、公告、受理公示期间异议材料等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专家学术委、各分支机构主要职责:

(一)对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

(二)对申报项目提出审查(推荐)意见;

(三)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提出推荐等级;

(四)将评审结果交回奖励办公室。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九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实行限额申报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会长、副会长单位每次申报不超过5项;

(二)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理事会员单位每次申报不超过3项;

(三)会员单位每次申报数量不超过2项;

(四)非会员单位不超过1项;

(五)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城轨科技进步奖申报推荐书(以下简称“申报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可包括:工作报告和研究报告、科技成果评价报告、评审证书、专利证书、论文、获奖证书、验收报告、评估报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多个单位和完成人共同完成的项目,申报特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人数不超过30人,单位数不超过15个;申报一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人数不超过20人,单位数不超过10个;申报二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数不超过5个。参与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应按照做出贡献的大小排序,须经主要完成人签名和完成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需在提交材料时填写回避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 凡因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参加城轨科技进步奖的申报。

第二十四条 当期未授奖项目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申报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第二十五条 申报推荐项目中主要成果权属不清晰的,不得参加城轨科技进步奖的申报。

第二十六条 已经获得或者当年度被提名为省部级及以上单位或与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同级的社会设奖机构,设立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申报本奖项。

第五章  受理、推荐与评审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一)报奖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报奖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

(三)项目是否通过验收(评估);有工程依托的项目,是否提供工程验收报告的;

(四)申报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及是否按要求填写;

(五)是否符合当年申报推荐城轨科技进步奖通知中的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应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将在协会官网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九条 受理项目由奖励办公室根据专业类别进行分组后,交由协会专家学术委或各分支机构组织推荐审查,对送审项目填写推荐(审查)意见及推荐等级。

第三十条 通过审查的推荐项目,由奖励办公室报评审委员会确定分组方案,进行评审。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初评和复评两个环节的评审。初评为专业评审,复评为综合评审。

第三十二条 初评由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会议通过主审人介绍、集体评议、打分排序、投票表决等程序,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科技进步奖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填写《城市轨道交通科技进步奖评审表》,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初评意见,奖励办公室对初评意见进行汇总和统计,作为复评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复评由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会议通过专业评审组组长介绍、项目答辩、集体评议、打分排序、投票表决等程序,确定复评项目推荐等级。

第三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上报的复评推荐项目进行审定,须有奖励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审定结果有二分之一以上奖励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即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申报推荐、评审、审定实行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是完成人近亲属的;

(二)与完成人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三)与完成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六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制度,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在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网站(http://www.camet.org.cn/)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三十七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通过公示方式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科技进步奖评奖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城轨科技进步奖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申报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奖励办公室不接受匿名提出的异议。

第四十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对结果进行反馈。

第四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项目单位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报奖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补充的材料提交奖励办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项目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审核。

第四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如实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裁决。

第四十三条 异议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可提交奖励委员会进行本年度最终审定,逾期待处理完毕后,另行提交奖励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七章 授奖

第四十四条 城轨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周期为一年一评。奖励等级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奖励金额分别为10万、3万、2万;每次奖励成果总数不超过总受理数的25%,各等级设奖数量由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申请奖励项目总量研究确定。

第四十五条 经公示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和人选,进入审批程序。奖励项目和人选经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批准后,由协会发文公布,并对城轨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在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年会(或其他公开会议)上对获得城轨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并发布奖励公告。

第八章 处罚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剽窃、侵占他人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城轨科技进步奖的,经核实后由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撤消奖励、追回证书及奖金,取消项目单位及个人之后两次评奖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城轨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出现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对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2018年发《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城市轨道交通科技进步奖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负责解释。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

   2019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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