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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
采编时间: 2023-12-21 12:47:30 来源: 协会采编


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委员名单

 

主任委员:

孔令斌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

 

副主任委员:

陈湘生  中国工程院院士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志宁  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南京地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马运康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力平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副主任

葛以衡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思锴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院长

竺维彬  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州轨道交通盾构技术研究所首席专家

 

副主任兼秘书

赵一新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兼城市交通分院院长

 

副秘书长: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总工办主任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地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部长

高俊宏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管中心副总经理

宋天田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技术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杨永平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处长

温锁林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伏莲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副院长

雷振宇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副院长

 

副主任委员单位: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副秘书长委员单位: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委员单位: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公共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市公共交通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武汉光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第六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轨道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温州市铁路与轨道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轨道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城市轨道集团有限公司

西咸新区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经营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车智能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申通轨道交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中咨城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地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

西南交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武汉鑫拓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磁浮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千典建筑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

电 话:010-58323156

传 真:010-58323213

邮 箱:18310092256@163.com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北配楼中规院交通院

邮 编:100037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促进工程建设专业活动的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章程》、《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三条 专委会是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专委会在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开展活动时使用全称。专委会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务指导, 依托单位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第五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为政府、社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业和企业服务,认真研究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政策、技术、经济等问题,努力促进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发展和改革,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为我国的城市轨道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政策;研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的发展方向和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业的相关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廉洁管理,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举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相关交通研讨会、展览、论坛、交流会等学术和业务活动;
(四)开展国际交流,跟踪国外城轨交通的发展动态,推动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促进中国技术经验“走出去”;
(五)受政府、企业、社会委托,承担课题研究、工程建设专业技术咨询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评估、审查、认证等工作;
(六)按照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相关标准体系和标准改革的要求,在协会统筹下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体系,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推动标准的实施;
(七)经政府和协会授权,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统计工作,发布统计研究报告;
(八)组织专业人员培训工作,建立专业人才库和行业专家库;
(九)以协会的名义奖励本专业的人才;
(十)经协会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开展工作,完成交办的任务;
(十一)按照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的计划安排开展工作,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与委员
第七条 专委会的组织:
(一)专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组成专委会领导机构,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应由本专业中具有较高业务技术水平、学风正派,能领导和团结广大成员开展工作并具有领导能力和资源、有声望者担任;
(二)主任和秘书长由专委会依托单位推荐,副主任由专委会副主任单位推荐。专委会领导机构经协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专委会全体成员大会选举通过,报协会备案出任;
(三)专委会每届5年,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专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五)专委会委员为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都应遵守协会章程和专委会规定,积极参加专委会活动,履行委员义务。单位委员所在单位应是协会会员单位,单位代表为专委会委员。个人委员由关心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事业的相关人士申请加入;
(六)委员加入专委会应先提出申请,由秘书处审核入会资格,填写委员推荐表,由主任征求副主任意见后批准,颁发委员单位证书和委员聘书;
(七)委员单位退出专委会应提交书面通知;如违反协会及专委会规定、不履行专委会单位义务的,将予以除名;
(八)专委会设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从协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库专家中遴选;专委会专家组接受协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指导,专委会专家组活动可视为协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八条 为加强与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政府部门的联系,深入展开各项工作,设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可列席相关重要会议,对专委会工作提出建议和需求,反映各地城市轨道建设中的新情况、新信息。
第九条 秘书处是专委会日常工作机构:
(一)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为专委会委员,负责领导秘书处工作;
(二)根据秘书长提名,主任委员可以指定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开展活动和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批准,秘书长可指定秘书若干人。
第十条 专委会委员权利:
(一)专委会委员代表委员单位行使职权;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课题研究、咨询和培训;
(四)优先取得专委会发布的信息、编辑的有关书刊和资料;
(五)对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委员变更需有委员单位正式提出,报专委会秘书处审核同意;
(七)3位或3位以上委员可联名提议召开专委会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专委会委员义务:
(一)遵守《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执行专委会决议;
(二)支持和参加专委会的各类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向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宣传专委会宗旨,扩大本会影响。
第十二条 专委会的名誉职务:著名专家学者和本届卸任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经下届专委会推荐,并报协会批准,可分别聘为专委会的名誉主任或顾问,其人数不应超过成员总数的10%。
 
第四章  会议和程序
第十三条 专委会全体会议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专委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专委会领导机构;
(三)审议专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专委会的工作规划;
(五)决定专委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六)专委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到会委员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的决定或决议生效。
第十四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职权:
(一)执行专委会全体会议决议,确定下次全体会议事宜;
(二)决定专委会常设工作机构:秘书处,根据秘书长提名,选聘副秘书长,指定秘书;
(三)决定开展的重要工作、活动、研究项目、咨询项目;
(四)批准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应委员要求,讨论委员提出的重要事项;
(六)决定专委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专委会换届选举:
(一)专委会的换届选举,由本届专委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本届专委会主任和秘书长应在换届改选前三个月提出新一届专委会换届选举方案;
(二)本届专委会主任召开专委会领导机构全会,讨论通过新一届专委会选举方案;
(三)经审查同意的新一届专委会选举方案报协会审查批准;
(四)换届选举方案经协会批准后由秘书长组织实施;
(五) 经专委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选举产生新一届专委会领导机构,报协会备案出任。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因职位变化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在本会的职责,须由主任委员会推荐变更人选,报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批准,予以变更。拟增补为副主任委员的人选,须提前完成单位推荐程序。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专委会的财务管理:
(一)专委会经费来源包括:协会分配的业务经费、依托单位支持的经费、企事业单位的资助、举办各种事业和科技活动的收入、技术咨询服务收入、其它合法收入;
(二)经费支出包括:日常办公经费、项目活动经费、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其他合法开支;
(三)专委会不设独立账号,按照专款入账、专项管理的原则,纳入协会财务进行专户管理。原则上由专委会支配,但应符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专委会取得的各种收入,应全部进入协会设立的专委会专户,并开具协会发票,收入总额的10%上交协会用于支付相关税收等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工程建设专委会第二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工程建设专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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