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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采编时间: 2024-03-08 14:31:07 来源: 专家和学术委员会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设立专家和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学术委”),是协会开展学术和技术工作的核心力量,是助力协会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智囊团,作为协会常设的技术和学术评议机构。专家学术委在协会统一领导下,根据本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专家学术委的宗旨是坚持为政府、为企业、为行业、为城市服务。

第三条 专家学术委由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装备技术、科研教育、工程咨询、信息技术、投资融资、经济法律等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中青年行业技术骨干组成。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开展重大项目专题研究和学术交流。举办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年度学术大会,受协会委托研究行业相关技术热点、难点问题,有计划地开展宏观专题研究和重大基础理论研究,提高行业创新驱动能力。

组织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装备制造等方面高新技术的信息交流,加强沟通,共享轨道交通发展中的经验教训。

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技术与学术机构等方面的交流,开展技术合作,跟踪国外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帮助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五条 为协会审查行业重要技术成果、发展规划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协会标准化、认证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第六条 组织开展行业重大项目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交易和协会示范工程管理。指导开展城市轨道交通科学技术奖项评选,国优奖推荐、非公经济人才职称评审。

第七条 指导协会期刊群的发展。包括《都市快轨交通》中文刊和《UrbanRailTransit》英文刊等学术类期刊。

第八条 贯彻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走出去”战略。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走出去”工作的统计信息收集与总体分析机制,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走出去”协调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第九条 促进科技创新,指导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各学部组织专家分析和总结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创新成果。

第十条 人才培养。紧密围绕城市轨道交通“走出去”国际人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短缺的现状,有针对性地组织行业内有效资源,开展培训活动。

第三章 专家委员产生程序和组织机构设置

第十一条 在会员单位、各分支机构、各部室及协会专家学术委委员提名推荐人选基础上,遵照总量控制原则由专家学术委按程序组织进行遴选,提出符合条件的协会专家学术委委员人选建议,经协会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并由协会统一颁发聘书。专家学术委委员提名须三名以上委员联名推荐。

第十二条 专家学术委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专业素质。

(二)熟悉所属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状况。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三)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对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且成果丰富,知识面广。

(四)是本单位的学术带头人,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影响力;或在解决本行业、本单位技术难题方面取得公认的成绩。

(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满十年。

(六)具有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七)对本专业技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近三年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或主持过省部级重点工程中的关键技术项目、关键产品研发项目,或撰写论著、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八)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公正廉洁,能够承担评估、论证、咨询和评审等工作。

(九)本人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协会组织的技术工作,并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

(十)对于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专家学术委中青年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专业素质。

(二)熟悉城轨交通行业,并在城轨交通行业科学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行业背景或较大的专业与学术影响力。

(三)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对城轨交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且成果丰富,知识面广。

(四)应具有高级职称及以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以申报时间计)。

(五)应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对本专业技术领域有深入的研究,近五年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或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工程中的关键技术项目、关键产品研发项目。

2.在完成城轨国家重点工程、示范工程和重大科技攻关中,作为主持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自力更生解决了重大难题或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荣获国家一级学协会科技成果一等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前五位完成人。

4.参加城轨方面的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或协会团体标准编制。

5.近五年作为第一、第二作者撰写论著、在核心、EI或SCI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六)对于荣获国家三大奖、国务院专家津贴、全国或省部级勘察设计大师、长江学者或省部级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其中之一的中青年委员,可不占用当次中青年委员评选的名额。

(七)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公正廉洁,能够自愿以独立身份承担协会组织的评估、论证、咨询、评审和项目技术管理等工作,并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专家学术委设主任委员一名,执行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协会任命。副主任委员若干,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由主任委员、执行副主任委员提名副主任和秘书长人选,在协会专家学术委委员中推选产生;设顾问委员若干,邀请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院士出任;设荣誉委员若干,由协会专家学术委主任、执行副主任提名,通过专家学术委主任办公会评议产生。

第十五条 协会专家学术委下设发展战略学部、设计咨询学部、工程建设学部、运营管理学部、技术装备学部、信息技术学部、安全管理学部、经济法律学部和中青年学部。分别负责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技术装备、安全管理、资源经营、经济法律方面的技术交流、咨询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学术委与协会换届时间一致,每届五年。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协会专家学术委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员按照各自的专业领域和工作经验,作为协会专家委员参加专家学术委组织的行业重大项目咨询与指导、技术经济政策调研、高新技术发展研讨与评议、技术学术国际交流和人才培训等业务活动。

(二)委员在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中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委员可提出在任意一个学部参加活动的意愿,专家学术委根据委员意愿进行统筹安排。学部专家可列席委员活动。

(三)根据协会的工作需要,委员可使用协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对协会发展和专家学术委工作有建议权,在评议技术成果时有评议投票权。

(五)享受协会支付的工作成本和报酬。

(六)协会尊重并保护委员个人的知识产权等法定权利。

第十八条 协会专家学术委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协会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廉洁自律,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参与专家学术委组织的协会咨询、调研和技术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业务会议,及时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三)发挥个人专长,传授经验,贡献才能。

(四)维护协会的形象,不得将涉密信息和成果评价时委员发表的个人意见向外泄露。未经协会授权,不得以协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专家学术委开展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 由专家学术委秘书处(办公室)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家学术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任扩大会议,研究行业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不定期组织开展重要创新技术、重大项目成果应用的调研活动。专家学术委负责指导协会的期刊群。专家学术委各学部每两月将相关专业的重大情况向专家学术委秘书处书面呈报,由专家学术委秘书处编纂《情况通报》定期发放给全体委员和学部专家。

第二十二条 协会为专家学术委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委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动态管理协会专家学术委委员、各学部专家,实行专家学术委委员、各学部专家履职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委员与学部专家应积极参与协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有关咨询业务、调研和成果评审等活动,完成协会委托专家学术委的其他事宜,专家学术委适时向委员及学部专家告知委员履职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保密制度:在工作过程中,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及协会的各项保密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走出去”工作中各成员单位提供的敏感信息,奖项评审和成果评审中有关保密的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 决策制度:专家学术委主任、执行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为专家学术委的决策机构,研究制定每年的工作计划,审查秘书处提报的委员及学部专家动态考核情况,审议动态增补和退出人员名单。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协会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获取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四)支持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七条 经费支出

(一)日常办公经费

(二)项目活动经费

(三)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四)其他合法开支

第二十八条 财务管理

(一)专家学术委不设独立账号,按照专款入账、专款使用和专项管理的原则,纳入协会财务进行专户管理。专家学术委收取的开展各种活动和服务收入等费用,原则上由专家学术委支配,但应按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专家学术委应有专人分工管理经费,并定期向专家学术委主任、执行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报告收支情况,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专家学术委取得的各种收入进入协会设立的专家学术委专户,并开具协会发票。特殊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协会和专家学术委协商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换届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专家学术委负责解释。

(经2023年1月13日召开的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第三届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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