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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经营专业委员会
采编时间: 2020-03-25 12:48:24 来源: 协会采编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资源经营专业委员会第三届领导机构名单

2022年1118资源经营专业委员会第三届第一次委员全体会议

 

一、主  

俞光耀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


二、副主任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

丁鸿鸣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韩松龄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许巧祥   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肖浩然   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大连公共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华安   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铁军   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宇红   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耀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开发事业部总经理

李晓杰   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黄汉钊   德高中国大中华区行政总裁

王明来   富莱斯勒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连城新天地)董事长

 

三、秘书长

李成新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副秘书长(兼)


电 话:021-26011650

传真:021-26011818

邮 箱:rma.cnmetro@qq.com

            2895781615@qq.com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3999号万象城MT2办公楼F栋11楼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资源经营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促进资源经营专业活动的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章程》、《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资源经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经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批准设立,是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开展活动时使用全称。专委会是由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资源经营的协会会员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专委会以提升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资源经营专业领域发展水平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资源经营方向的技术交流、咨询与研究工作,反映行业情况及委员单位的愿望与要求,维护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竭诚为委员单位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 专委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与指导下,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单位为专委会的依托单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对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领域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问题,研究有关政策与措施,经协会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科学决策和政策制订提出咨询建议。 

  (二)开展有关城市轨道交通涉及经营模式、网络资源利用、资源经营、制度流程、政策研究的信息交流,加强业务沟通,共享轨道交通经营管理的经验教训;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诚信体系,发挥集聚效能,推动技术进步。制定本专业领域的活动计划。 

  (三)加强与有关国际和地区行业组织的交流,组织专业学术会议。跟踪轨道交通资源经营的最新成果和发展动态,帮助借鉴与引进其前瞻理念、先进技术、经营范式和管理经验,加强技术合作,资讯交流,推动自身进步。 

  (四)开展专业性的研究工作,加强基础理论、经营手段、管理模式和技术标准的研究,为经营管理领域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和专业服务,组织专业经营管理培训、继续教育,倡导信息互通技术攻关,发现和推荐优秀专业经营人才,建立专业人才库和行业专家库。 

  (五)经协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它单位的委托,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领域相关的课题研究、评审鉴定、咨询论证等工作。 

  (六)提出建议经协会报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以协会名义奖励本专业优秀经营人才。 

  (七)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编辑、出版有关信息和资料,搭建传递信息、交流经验和发表意见的平台,经协会向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行业意见和要求。 

  (八)承办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七条 专委会设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若干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l人,组成专委会领导机构,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专委会主任和秘书长原则上在依托单位的高级专家、学者中推荐。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报协会备案出任。 

  专委会委员单位应是协会会员单位,单位代表为专委会委员。 

  第八条 专委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专委会工作; 

  (二)积极参与协会工作; 

  (三)组织提出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督促和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专委会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条 专委会设秘书处,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由所在依托单位的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专委会设执行秘书长1人。设副秘书长若干人。执行秘书长由依托单位推荐人选,协助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的日常管理事务。 

  副秘书长分别由常务副主任单位(除依托单位外)推荐。 

  执行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专委会领导机构协商任命。 

  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负责向协会汇报工作,与委员单位以及各相关部门联络沟通、协调督导; 

  (二)组织执行专委会的各项决议或决定; 

  (三)负责完成专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做好新委员单位的发展工作; 

  (五)负责专委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专委会设专家组,承担与城市轨道交通资源经营管理有关的专业或技术支持工作。专家组成员应从协会的专家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库专家中遴选,征集吸收其他专家应按程序增补为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或专家库专家;专委会专家组接受协会专家委员会的指导,其活动可视为专家委员会的活动。 

  专委会专家组组长(即首席专家)原则上由具有从事多年资源经营领导岗位、资深管理经验与较高威望者担任。 

  第十二条 专委会按照轨道交通资源主营的经营领域,分别下设若干个专业组。专业组接受专委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专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主要议程应包括: 

  (一)审议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收支情况; 

  (二)研究提出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确定调整、增补、罢免委员; 

  (四)研究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专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由专委会委员和专家参加。研究行业内热点难点问题,推动城市轨道交通资源经营领域的创新观念、科学管理、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专委会每届任期五年。 

  专委会的换届改选,由上届专委会领导机构在半年前提出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委会成员单位经表决通过。其方案应提前三个月报经协会批准。换届选举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选举结果报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专委会根据需要,可聘任名誉主任或顾问。 

  第四章 委员管理   

  第十八条 专委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自觉遵守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与专委会工作并愿意发挥作用; 

  (三) 在城市轨道交通资源经营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和代表性;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本单位从事管理或技术领导岗位。 

  第十九条 专委会委员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时,专委会委员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人选的建议。 

  第二十条 专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专委会举办的各类学术、论坛、考察以及其他活动的优先权; 

  (三)优先享有获得专委会印发资料和其他各种信息的权利; 

  (四)享有对专委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管理办法,执行专委会的决议; 

  (二)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为专委会开展的活动提供可能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委员单位根据自身意愿有权退出专委会,但须向专委会提交书面通知;专委会委员单位违反专委会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专委会有权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专委会可要求专委会委员单位更换人选。 

  第五章 工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于每年年末向协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由协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工作涉及对外签署协议或合同的,应经专委会主任批准,报协会审核后,以协会名义对外签署。 

  第六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及管理: 

  (一)协会分配的业务经费; 

  (二)依托单位支持的经费; 

  (三)政府、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四)举办各种事业和科技活动的收入; 

  (五)技术咨询服务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协会的财务管理办法,经费用于协会章程和专委会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经费开支的范围: 

  (一)日常办公经费; 

  (二)项目活动经费; 

  (三)专项工作聘用人员津贴、酬金及专职人员差旅费; (四)用于专委会工作的其它必要开支。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不设独立账户,按照专款入帐、专项管理的原则,各种收入均纳入协会财务设立的专委会专户进行管理。专委会由专人管理经费,并定期向专委会委员和领导班子报告收支情况。具体经费管理依照《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4年6月27日第一届第一次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备案后生效。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资源经营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资源经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秘书处的工作,保证秘书处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根据《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章程》、《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和《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资源经营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委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秘书处是专委会的执行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专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条 秘书处在专委会主任和秘书长的领导下,实行执行秘书长工作负责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所在依托单位的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兼任。设执行秘书长1人。执行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的日常事务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协助执行秘书长工作。执行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专委会领导班子协商任命。 

  第五条 秘书处应根据专委会管理办法制订秘书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会议、信息沟通、印章管理、文书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六条 秘书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编制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执行专委会的各项决议; 

  (二)承担专委会对内及对外沟通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资源经营的合作交流活动; 

  (三)承担专委会相关信息的收集、统计、报送、管理工作; 

  (四)组织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资源经营领域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效率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五)组织研究相关政策与措施,参与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工作; 

  (六)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资源经营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岗位培训,经协会接受政府和相关单位委托进行专业评定等工作; 

  (七)做好新委员单位的发展工作; 

  (八)负责对各专业组的管理与指导工作。 

  (九)负责专委会其他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制度 

  秘书处于每年12月初,根据协会的总体工作安排,在征求委员单位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拟订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提交专委会领导机构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委员单位。根据协会的要求,按时报送专委会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八条 工作会议制度 

  秘书处负责组织专委会的重要会议及秘书处的定期会议与一般会议。 

  专委会的重要会议包括:领导机构全体会议、年会、专家组会议、专业峰会或论坛和其他重大会议。秘书处应将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工作纳入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下半年举行年会。 

  秘书处的定期会议包括:工作例会。工作例会根据需要或半年、或季度召开,主要任务是检查专委会各项工作计划执行落实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安排。 

  秘书处的一般会议包括:包括专题会议、专业会议、国内外交流会议和一般性工作会议。秘书处一般会议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向专委会主任或秘书长汇报后组织进行。 

  第九条 信息沟通制度 

  在专委会主任的领导下,秘书处运用各种现代通信技术或方式,具体负责建立与协会、委员单位、专家组成员、行业和社会各界的情况汇报、信息沟通、反馈与联络的工作。 

  第十条 印章管理制度 

  专委会印章由秘书处专人管理。按照《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资源经营专业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由秘书处负责制订),严格执行印章的使用范围、用印手续、使用登记等规定,严格印章管理纪律。 

  第十一条 文件管理制度 

  秘书处负责各项文件和重要资料的签收、传递和督办工作,及时做好草拟、审签、整理、登记、归档、清退工作,做到不丢失、不缺档。严格借阅纪律,个人借阅应办理借阅登记,用后及时退还。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制度 

  专委会的财务收支由秘书处专人分工负责,纳入协会设立的专户进行管理。秘书处每年向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秘书处日常开支计划经报主任、秘书长批准后实施;重大开支项目须由专委会主任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专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业经2014年6月27日第一届第一次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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