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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时间: 2026-01-09 15:47:20    来源: 协会采编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技术装备专业委员会

城轨装备创新项目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助推城市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落实智绿融创四轮驱动要求,支持城轨装备技术创新,规范城轨装备新技术、新产品、新系统等创新项目产品研发、应用的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国城轨装备发展的特点,城轨装备创新项目评审是指受创新项目研制单位的委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流程,对城轨装备新技术、新产品、新系统的先进性、科学性、安全性、实用性、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所进行的评价和审查活动。

第二章  创新项目评审管理

第三条  城轨装备创新项目申请评审前,项目研制单位应就项目的必要性、主要技术方案、创新点以及试验、测试验证情况等,与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技术装备专业委员会进行沟通。

第四条  城轨装备创新项目评审需由项目研制单位向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提出申请,经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批准同意后,由技术装备专业委员会具体实施。

如创新项目进行过程中技术方案、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化且涉及实际应用场景的差异,项目研制单位须重新申请创新项目评审。

第五条  项目研制单位在评审前需准备好供评审用的技术文件、试验结果、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技术装备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对项目研制单位提供的评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具备评审条件的将适时组织评审。

第六条  充分发挥专家在创新项目评审中的作用。

根据申请评审项目的专业特点及阶段,按照不少于7名专家人数及关联单位回避的要求,装备专委会从协会技术装备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

评审意见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评审意见的专家有权拒绝签字,并将不同意见在评审意见中明确记载。

第三章  创新项目评审要求

第七条  城轨装备创新项目评审包括技术方案评审、装车前(上线试验前)评审、载客前(试运营前)评审和运营考核评审四个阶段。对于不同类型的城轨装备项目或申请评审时项目完成的不同阶段,可做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  技术方案评审主要是对创新项目涉及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系统技术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进行评审。

技术方案评审应提供的技术资料和相关报告至少包括:

(一)技术方案;

(二)研究报告。

第九条  装车前(上线试验前)评审主要是对创新项目已开展的试验测试验证情况、装车(安装)方案、试验方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预案等进行评审。

装车前(上线试验前)评审应提供的技术资料和相关报告至少包括:

(一)技术方案评审时的评审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报告;

(二)实验室和/或试验线调试、测试、检验、验证等报告;

(三)研制报告;

(四)装车或安装方案;

(五)装车后或安装后的试验考核大纲;

(六)业主单位(应用单位)编写的装车(安装)后试验(测试)组织方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预案等;

(七)第三方对新技术、新产品、新系统的检测(试验)报告。

第十条  载客前(试运营前)评审主要是对创新项目已完成的载客前(试运营前)各种试验及检测情况、载客(试运营)的试验考核大纲、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进行评审。

载客前(试运营前)评审应提供的技术资料和相关报告至少包括:

(一)装车前(上线试验前)评审时评审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报告;

(二)空载运行里程不少于5000公里(或试运行不少于6个月);

(三)空载运行(试运行)试验记录、试验报告、测试报告;

(四)载客运行(试运营)考核试验大纲等;

(五)业主单位(应用单位)编写的空载运行(或试运行)试验结果评价报告、载客运行(试运营)组织方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预案等;

(六)第三方检测(试验)报告。

第十一条  运营考核评审主要是对创新项目在完成载客运营考核后进行的评审。

运营考核评审应提供的技术资料和相关报告至少包括:

(一)载客前(试运营前)评审时评审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报告;

(二)运营考核里程不少于50000公里(或运行不少于12个月);

(三)载客运行(试运营)报告及评估等;

(四)业主单位(应用单位)编写的载客运行结果分析评价报告(含故障分析处理)、载客运营考核报告(含运营指标分析)、安全分析报告等;

(五)业主单位编写的维护方案,包括备件供应等;

(六)第三方检测(试验)报告。

第十二条  创新项目各阶段评审,专家组可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质询讨论等方式,对创新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安全性、实用性、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技术装备专业委员会向评审申请单位出具相应的评审报告(样本见附件)并归档。评审报告报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备案。

第四章  责任处置

第十三条  项目研制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获取他人成果的,或者在创新项目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终止该项目的评审,已经完成评审的,评审报告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参加创新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徇私舞弊,故意作出虚假结论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并取消其今后承担创新项目评审工作的资格。

第十五条  参加创新项目评审的有关人员,擅自使用、向他人披露、提供或转让评审项目关键技术的,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技术装备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