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编时间: 2024-09-09 15:58:37 来源: 协会采编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技术装备专业委员会
城轨装备创新项目评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轨装备自主化、国产化工作并规范我国自主创新的城市轨道交通专用新技术、新产品、新系统的科技项目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装备发展的特点,城轨装备自主创新科技项目评审是指根据科技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完成单位)的委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城市轨道交通专用新技术、新产品、新系统的技术水平、特点和安全应用情况所进行的评审。
第二章 科技项目评审管理
第三条 科技项目评审需由项目完成单位向装备专业委员会提出委托、提交《城轨装备科技项目评审申请》,装备专业委员会接受委托后,项目完成单位应及时提交相应的供评审用的技术文件。
第四条 项目完成单位应对提交的技术文件、相关证明、检测、试验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要确保通过评审的科技项目与其对应技术和产品的一致性。如发生变化且涉及实际应用,项目完成单位须重新申请科技项目评审。
第五条 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成果评审中的作用。
根据委托评审项目的专业特点,按照不少于7名专家人数(技术)及关联单位回避的要求,从装备专业委员会的城轨科技专家信息库中遴选,组成专家评审组。
专家应对评审意见的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评审意见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评审意见的专家有权拒绝签字,并将不同意见在评审意见中明确记载。
第三章 科技项目评审的要求
第六条 城轨装备科技项目评审包括技术方案评审、装车试验前评审、载客试运行前评审和载客运营考核评审四个阶段。对于不同的技术专业项目和委托评审时的完成情况,可以作相应的调整。
第七条 技术方案评审是对申请评审的科技项目在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中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技术方案评审应提供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证明主要包括:
(一)城轨装备科技项目评审申请;
(二)研究报告;
(三)科技方案。
第八条 后续三阶段评审应分别进行,需分别提供各阶段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证明,主要包括:
(一)城轨装备科技项目评审申请;
(二)前一阶段技术评审的有关技术资料、评审意见及处理意见;
(三)本阶段申请评审的详细、具体的研制报告、测试报告、试验大纲、试验记录、安全分析报告;
(四)业主单位(应用单位)编写的试验组织方案、安全预案及对存在问题的分析。
第九条 申请阶段性技术评审应具备的条件
(一)装车试验的考核里程达5000公里及以上;
(二)空载列车运行试验的考核里程达20000公里、重载列车运行试验的考核里程达30000公里及以上;
(三)载客运营考核的里程达50000公里及以上。
第十条 科技项目各阶段评审通过专家组评审的,应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装备专业委员会将出具相应的评审证明文件,这些意见和文件可以作为该产品或系统认证的重要资料。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获取他人科技项目成果的,或者在科技项目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终止该项目的评审,已经完成评审的,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参加科技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徇私舞弊,故意作出虚假结论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并取消其今后承担科技项目评审工作的资格。
第十三条 参加科技项目评审的有关人员,擅自使用、向他人披露、提供或转让评审项目关键技术的,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技术装备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