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编时间: 2020-05-22 15:36:25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创新发展,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核心竞争力,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通过组织建立协会示范工程的方式,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相关工作开展。
第二条 为规范协会示范工程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协会示范工程的申请、实施、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工程是指应用自主化的先进技术、产品和工艺,能够显著提升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建设、运营及装备制造、资源经营等方面的能力、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符合安全、高效、节能、环保、智能等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方向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协会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通过制定发展规划和科技示范指南等方式,明确不同时期示范工程的重点方向和内容。
第五条 协会示范工程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推动我国轨道交通行业创新发展、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二)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发展方向,在推动城市轨道交通资源集约利用、节能降耗、绿色环保、安全生产、经济效益等方面有较大提升或突破;
(三)对区域经济和相关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带动作用;
(四)具有良好的推广应用前景;
(五)申报单位应在相关领域的技术开发、项目建设、生产管理等方面具备丰富经验,且具有安全、持续实施示范方案的能力。
第六条 原则上应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提出申请,或由业主单位牵头联合其他相关参与单位共同申请,申报单位应向协会提交示范方案。
第七条 示范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实施意义、示范内容、示范目标、参与单位简介、组织管理方式、技术(工艺)方案、实施计划、财务分析、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
第八条 协会委托相关分支机构对示范方案进行初审,可同时进行指导修正。并将评审意见上报协会。
第九条 通过各分支机构初评的工程项目由协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综合各专业情况, 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第十条 通过复审的工程项目,应提交会长常务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通过会长常务办公会审批的工程项目,应向申报单位发送确认文件,确认文件中应明确示范工程的目标、内容和要求,并将示范方案的终版文件作为附件。
第十二条 通过审批的工程项目应向全体会员公示,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对示范任务重、难度高、行业影响重大的工程项目,协会应委托相关专业的分支机构跟踪管理,协调解决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示范方案开展工作,定期向协会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如需对示范方案进行重大调整,承担单位应报请协会批准。获准调整方案的,应将批复文件作为工程检查验收的依据,调整方案未获批准的工程项目应予终止或撤项。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建成并具备验收条件后,由申报单位经相关分支机构向协会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报告文件。
第十七条 协会委托专家和学术委员会组织对示范工程完成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含示范方案实施过程、示范工程完成情况及成果总结、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测算、推广应用前景和条件分析等。
第十八条 协会按年度组织对已完成的示范工程进行评审,对成果突出者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导向效应明显的示范工程由协会优先向国家有关部委推荐,争取列为国家示范工程。
第二十条 对示范工程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协会将在成果推广、标准化建设等方面予以一定支持。
第二十一条 协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可不定期对示范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协会分支机构依据专业分工对具体负责的示范工程进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可直接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二条 示范工程如未按示范方案实施或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协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和分管的分支机构均可向协会申请取消其示范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协会应建立示范工程档案,统计和记录历次申报、批准及完成情况,
同时设立诚信评级制度,综合考评示范工程承担单位的完成情况、对科技创新的贡献、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作为其申请其它工程项目、获得技术支持和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