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编时间: 2024-09-09 16:41:14 来源: 协会采编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设计咨询专委会第三届委员会名单
主任 | 王汉军 |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
副主任 | 王建清 |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党委书记 |
李伟东 |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 |
金世杰 |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
农兴中 |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
韩向阳 |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副院长、党委委员 | |
谭新建 | 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副院长 | |
王 宁 |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建管公司勘察设计部部长 | |
王如路 |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 |
林 莉 |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党委委员 | |
张志良 |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 |
孙 波 | 深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 |
杨永平 |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交通业务部 城轨处处长 | |
黎 庆 | 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公司总工程师 | |
崔 凯 | 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 | |
石 山 | 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 | |
副主任兼秘书长 | 于松伟 |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副秘书长 | 蔡岳峰 |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总师办主任 |
周 勇 |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 | |
李爱东 |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铁三院)副总工程师 | |
翟利华 |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质量和技术研发中心主任 | |
雷 崇 |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 |
喻 忠 | 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城轨院党委书记、院长 | |
项丽琳 |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部副部长 | |
张 静 | 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工办主任 | |
王 臣 |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轨道院院长 | |
委员单位 |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 |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北京交通大学 | ||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 ||
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 ||
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 ||
大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 ||
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哈尔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 ||
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无锡地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佛山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 ||
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
广州中咨城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西南交通大学 | ||
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 | ||
天津城市轨道咨询有限公司 | ||
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 ||
郑州市轨道交通建设中心 | ||
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 ||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 ||
太原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公室 | ||
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温州市铁路与轨道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兰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 ||
北京控股磁悬浮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运输研究所 | ||
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 ||
洛阳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
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 ||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
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 | ||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
上海申通轨道交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 | ||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发展研究院 | ||
上海市地下空间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
重庆市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
北京《都市快轨交通》杂志社有限公司 | ||
北京市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北京广远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 ||
武汉光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 ||
西咸新区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
佛山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呼和浩特城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河北雄安轨道快线有限责任公司 | ||
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 ||
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 ||
建华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 ||
中车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公司 | ||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
电 话:010-88336903
传 真:010-68300793
邮 箱:gczxzwh@163.com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五号
邮 编:100037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设计咨询专业委员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行业的发展,推动设计咨询领域活动的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章程》、《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设计咨询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经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报民政部核准注册登记,是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开展活动时使用全称。专委会是主要由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咨询业务的协会会员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专委会以提升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咨询领域发展水平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咨询领域的技术交流、咨询与研究工作;反映行业情况及委员单位的愿望与要求,维护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竭诚为委员单位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 专委会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专委会设在北京市,依托单位为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根据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的长期发展和当前大规模建设和运营的需求,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咨询领域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行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咨询相关政策、措施的决策支持和课题研究,总结经验,提出问题和建议。
(二)标准制定。基于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现状和设计咨询领域标准体系现状,向协会提出完善标准体系和设计标准制修订建议。在协会的统一组织下,协同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咨询领域的设计标准规范研究、编写及解读工作,并在推广实施阶段发挥积极作用。
(三)政策宣贯。以多种方式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咨询领域的政策法规。
(四)成果鉴定。经协会批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咨询领域的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及其他技术性文件的拟定、审定。
(五)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咨询领域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在内的管理及技术培训,提升行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六)技术推广。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咨询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推进城市轨道交通的技术进步;为参与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咨询领域的各方提供沟通、交流及展示的平台,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咨询水平提升。
(七)咨询服务。经协会批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前期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阶段的咨询业务。
(八)积极开展其他工作。承担协会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七条 专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组成专委会领导班子,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由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报协会备案。
专委会委员单位应是协会会员单位,单位派出代表为专委会委员。
第八条 专委会主任主要职责
(一)主持专委会工作;
(二)积极参与协会工作;
(三)组织提出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督促和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
第九条 专委会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专委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副秘书长由专委会秘书长提名,由专委会主任任命。
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与协会的联络工作,与各委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二)组织执行专委会的各项决议;
(三)组织完成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完成专委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或年会,由专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主要议程包括:
(一)审议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收支情况;
(二)研究提出专委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确定调整、增补、罢免委员;
(四)其它事项。研究行业内热点难点问题,推动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咨询领域的理念创新、科学管理、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副主任委员、委员因故无法参加会议,可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或到会的其他副主任委员、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二条 每届专委会任期五年。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专委会的换届改选,由本届专委会领导班子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专委会可聘任名誉主任或顾问。
第四章 委员管理
第十四条 专委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自觉遵守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与专委会工作并愿意发挥作用;
(三)在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咨询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和代表性;
(四)在本单位从事管理或技术领导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专委会委员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时,专委会委员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人选建议。
第十六条 专委会委员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专委会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考察以及其他活动的优先权;
(三)享有优先获得专委会印发资料和相关信息的权利;
(四)享有对专委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 专委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管理办法,执行专委会的决议;
(二)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为专委会开展的活动提供可能的帮助。
第十八条 专委会委员单位根据自身意愿有权退出专委会,但需向专委会提交书面通知;专委会委员单位违反专委会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专委会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专委会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专委会可要求专委会委员单位更换人选。
第五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及管理
(一)协会分配的业务经费;
(二)依托单位支持的经费;
(三)政府、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四)举办各种事业和科技活动的收入;
(五)技术咨询服务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协会的财务管理办法。经费用于协会章程和专委会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经费开支范围:
(一)日常办公经费;
(二)项目活动经费;
(三)专项工作聘用人员津贴、酬金及专职人员差旅费;
(四)用于专委会工作的其它必要开支。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不设独立账户,按照专款入账、专项管理的原则,各种收入均纳入协会财务设立的专委会专户进行管理。
专委会由专人管理经费,并定期向专委会委员和领导班子报告收支情况。具体经费管理依照《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设计咨询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7年8月18日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备案后生效。